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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郝宝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林,华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郝宝林,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华金环,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郝宝林与华金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宝林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金环给付货款142200元、诉讼费3144元以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华金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金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金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郝宝林申请执行的货款142200元、诉讼费3144元以及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郝宝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金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华金环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