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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自贡旭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贡旭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565号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段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某,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自贡旭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胡旭,该公司经理。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组织机构代码:79168590-6。法定代表人王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鹏,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旭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二七日书 记 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