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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海春、吴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春,吴泽强,杨海春,吴泽强,杨海春,吴泽强,杨海春,吴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吴泽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杨海春与吴泽强民间借贷一案中,除查封了吴泽强名下有桂G×××××号、桂G×××××号小型汽车两部车辆外,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对于已查封的车辆也无法实际扣押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