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306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刘均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被告:刘霖,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被告刘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辰物业向本院提出讼诉请求:1.判令被告刘霖支付拖欠的2012年-2015年度物业费8493.9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霖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星辰物业为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刘霖从2012年至2015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8493.98元。原告星辰物业多次催缴未果。被告刘霖辩称,对拖欠物业费的时间没有问题,数额不清楚。是2011年接房,房屋漏雨,要求物业帮助维修,物业来拍照后,就没有音信了,也不管了。物业不作为,卫生、安保、随意停车占道、小区单元门门锁不好使、楼道灯不亮,存在很多问题。本院认为,合肥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汉嵊分公司依法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对于被告刘霖提出的房屋漏雨的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被告刘霖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被告刘霖系东方玫瑰园小区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70.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计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68元,被告刘霖应交纳自2012年至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10693.76元,故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刘霖支付2012年至2015年度物业费8493.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刘霖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493.98元为本金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493.9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493.98元为本金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