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震,曹明岭,高飞,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负责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震,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曹明岭,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高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真真,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震、曹明岭、高飞、李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