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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明杰与蒋薇、孙莉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杰,蒋薇,孙莉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87号之一原告罗明杰,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蒋薇,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孙莉刚,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杰与被告蒋薇、孙莉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蒋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邵阳市大祥区、转让协议履行地在邵阳市双清区,本案应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或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罗明杰与被告蒋薇就邵阳市东风路35号门面及长沙市星沙镇泉塘未来蜂巢4-109#门面可可熊童装店铺转让事宜签订《协议》,约定蒋薇应补偿罗明杰投资款635000元。2017年3月24日,原告罗明杰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之一××长沙县,属于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蒋薇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