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莱克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莱克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0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莱克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喜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法定代表人薛凤林,区长。委托代理人褚冰鹤,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向军,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全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瑶,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樊志远,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莱克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斯公司)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商丘市规划局)及第三人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铁道传媒公司)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莱克斯公司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飞、周勇,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褚冰鹤、梁天超,商丘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闫向军、卞德利,中原铁道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芦瑶、樊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