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菏泽亿恒建材有限公司、王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亿恒建材有限公司,王青,王宏,许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皇镇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被告:菏泽亿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河路建材市场17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执行董事。被告:王青,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王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许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亿恒建材有限公司、王青、王宏、许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原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