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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恢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冒国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建国与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吴建国向本院反映其与被执行人江苏医邦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债务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