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惠平、黎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平,黎荣,李松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惠平,女,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黎荣,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松鹤,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的陈惠平与黎荣、李松鹤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2000元,执行费14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黎荣、李松鹤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西江路24号协和家园•集美郡5栋1单元1-1号房屋,因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条件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本院经对被执行人黎荣、李松鹤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元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