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唐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唐芙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415号原告马文军,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唐芙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告马文军与被告唐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