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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唐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唐芙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415号原告马文军,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唐芙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告马文军与被告唐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