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桂兰申请执行徐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徐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徐向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被执行人徐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徐向海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向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徐向海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桂兰欠款1360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向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兰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舒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