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某,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执行中,陶某反映被执行人已给付3万元,同意余款继续按(2016)苏0682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