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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某,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执行中,陶某反映被执行人已给付3万元,同意余款继续按(2016)苏0682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