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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某波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418号罪犯钟某波,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小学文化。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钟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高明监狱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钟某波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钟某波的减刑建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高明监狱撤回对罪犯钟某波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佛监刑执字第26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