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乃平申请执行刘景新、河南省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小河桥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乃平,刘景新,河南省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小河桥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叶乃平,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景新,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小河桥电站。负责人刘景新,该电站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叶乃平申请执行刘景新、河南省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小河桥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0)固民初字1095号民事判决书由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固始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淮滨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