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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47号原告商丘市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66722818-5。法定代表人陆水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郑钦、赵静静(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良,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