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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含山县晶林玻璃工艺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晶林玻璃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57号被执行人:含山县晶林玻璃工艺品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57号裁定书,于2017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过仕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过仕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