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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郝国英与冯换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英,冯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郝国英。被执行人冯换光。郝国英申请执行冯换光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25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换光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换光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冯换光与申请执行人郝国英达成和解协议,拘留措施取消。郝国英又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