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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48号申请人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峡县恒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