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康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康秀,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2011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陈康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康秀在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国政大厦附近的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搭乘20路公交车投币时,扒窃被害人王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里的一台苹果牌iphone6plus16G手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261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追缴。2、2016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康秀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十二小学门口前的公交站,趁被害人叶某准备搭乘11路公交车时,扒窃被害人叶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里面的一台苹果牌iphone7128G手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21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追缴。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民警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确认被告人的作案嫌疑,2017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出现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十二小学门口前的公交站时被伏击的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2011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康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叶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辨认,收款收据,售后凭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湛霞价认字[2017]042号、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513号刑事判决书,(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847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康秀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告人陈康秀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康秀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康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