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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池永路、崔正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池永路,崔正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272号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地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池永路,男,成年人,住龙井市。被告:崔正录,男,成年人,住龙井市。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诉被告池永路、崔正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以自行解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翟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