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启宏与高海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宏,高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9号申请执行人高启宏,男、汉族,1949年3月1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高海立,男、汉族,1952年9月3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高启宏与高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启宏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海立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启宏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500元,共计2.75万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海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海立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启宏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500元,共计2.75万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3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海立于2017年4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高启宏给付了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500元,共计2.75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1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