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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钱钦领与陈保全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钦领,陈保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957号原告:钱钦领(曾用名钱青领),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之(特别授权),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全,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钦领与被告陈保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钱青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钦领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钦领撤回对被告陈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7元,减半收取2783.5元,由原告钱钦领负担。审判员  姜安国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丁慧书记员丁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