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钱钦领与陈保全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钦领,陈保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957号原告:钱钦领(曾用名钱青领),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之(特别授权),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全,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钦领与被告陈保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钱青领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钦领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钦领撤回对被告陈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7元,减半收取2783.5元,由原告钱钦领负担。审判员 姜安国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丁慧书记员丁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