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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634朱云娥与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娥,顾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娥,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娟,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建忠,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娥与被执行人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顾建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3.19元,扣除执行费32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4472.19元交付申请人朱云娥。本院又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顾建忠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序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遆志恒执行员  徐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