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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平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平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新港苑***号(4)。法定代表人:卢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平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三店农场新城十二路以东,107国道以北(中南长城市场四街450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恋,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玉,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平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2元,减半收取39,731元,由上诉人武汉火炬建设���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