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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祁翀与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翀,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17号原告祁翀,男,回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樊良启、刘玉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经营场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银翰苑二期营业房。注册号xxxxxxxxxxxx。经营者翟小妮,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祁翀诉被告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以下简称翟曼西餐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祁翀的委托代理人樊良启、刘玉赏,被告翟曼西餐店的经营者翟小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翀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9日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门面房一套;同年6月30日开发商交付了房屋。2016年8月初原告带朋友去看房,发现房屋被被告占用并从事餐饮活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房屋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并赔偿侵占房屋期间的损失(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被告翟曼西餐店辩称,1、被告是2016年9月3日从朱太山手里承租的房屋,并签有租赁协议。被告一次性交给朱太山5万元租金,租期共计5年。2、被告承租房屋后,所有费用、水电、装修等都由被告出资,除去租金又支出5万元。3、涉案房屋隔壁惠美饺子的年租金为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原告祁翀(××)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为005949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记载,房屋位于东内环路西侧铁塔三街南侧银翰苑二期第1A-2幢1层112号房;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6580元,总金额342752元整;总房款原告已一次性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2016年9月3日被告翟小妮(乙方)和朱太山(甲方),签订了“河南大学西门对面东内环西侧铁塔三街南侧门店租赁合同”。该合同记载,房屋租金每年13000元,乙方一次性缴纳共计65000元;该合同自2016年9月3日起签订生效,至2021年9月3日止,有效期5年。之后,翟小妮在涉案房屋即银翰苑二期营业房开办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经营餐饮。2016年8月,祁翀发现翟曼西餐店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房屋经营餐饮,双方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祁翀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被告翟曼西餐店关于其已与朱太山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辩称,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朱太山对该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故本院不予采信。祁翀关于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涉案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使用涉案房屋无合法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祁翀关于要求被告赔偿侵占房屋期间的损失(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其中关于房屋每月的使用费标准过高,结合涉案房屋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情况,本院酌定房屋月使用费为18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18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用。原告诉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东内环路西侧铁塔三街南侧银翰苑二期房屋腾出。二、被告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祁翀赔偿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腾房之日止按每月18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用。三、驳回原告祁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顺河区翟曼西式快餐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夏 天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