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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5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