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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尚小雄与黄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小雄,黄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小雄,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黄发刚,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中院(2016)黔01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发刚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发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发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6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