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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修见、张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修见,张强,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徐修见,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张朋,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修见与被执行人张强、张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