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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胜兴、迟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兴,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徐胜兴,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迟鑫,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址:龙口市。申请人徐胜兴被执行人迟鑫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龙民三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德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