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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宝成诉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陶文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成,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陶文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48号原告:何宝成。被告: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杰。被告:陶文义。原告何宝成诉被告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陶文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到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北段“润富国际花园”工地做工,主要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工资为120元/天。该工程系被告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后又转包给陶文义。2016年1月25日晚7时许,原告应被告陶文义要求在工地加班,在加班过程中摔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四川省骨科医院进行医治。因被告未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42051.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四川鼎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受伤地址为剑南大道北段“润富国际花园”,该地属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核实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2幢6楼13号。因该地属于青羊区,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