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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云琴、罗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云琴,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702号之一申请人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南路6号8楼。法定代表人刘承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越,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云琴,女,汉族,1960年3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罗康,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云琴、罗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云琴、罗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琴、罗康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云琴、罗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