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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50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魏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