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字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字45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玉平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