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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木仁、李明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木仁,李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梁木仁,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李明森,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梁木仁与李明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