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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肖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冬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肖冬梅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借款本金1572458.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肖冬梅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