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莲峰与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峰,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969号原告:王莲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凡,经理。原告王莲峰与被告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莲峰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莲峰以与被告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莲峰撤回对被告临朐广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王莲峰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