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敬敏申请执行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公司、张国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敬敏,张国玺,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24号申请人任敬敏。被执行人张国玺。被执行人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公司。本院在执行任敬敏申请执行西峡县银树沟旅游服务公司、张国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敬敏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