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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与被执行人范陶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范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王延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范陶,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与被执行人范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天支行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国信公内字第1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祝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