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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旋与何易恒、张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旋,何易恒,张竞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旋,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何易恒,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竞仪,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宋旋与何易恒、张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易恒、张竞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易恒、张竞仪的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