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申请执行尹宾、王静、李定江、柴秋贤、刘燕丽、黄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尹宾,王静,李定江,柴秋贤,刘燕丽,黄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被执行人尹宾。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李定江。被执行人柴秋贤。被执行人刘燕丽。被执行人黄胜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申请执行尹宾、王静、李定江、柴秋贤、刘燕丽、黄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