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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志强申请张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科员,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健,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通信公司工人,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与被执行人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绥北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