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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阳市南明区紫荆盛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市南明区紫荆盛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彬,李俊霖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紫荆盛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阳光100小区C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刘立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东,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47277。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93654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彬,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俊霖,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658864。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裕,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405824。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紫荆盛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彬、李俊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紫荆盛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贵阳市南明区紫荆盛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衷进全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