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68刘建华与朱辉、丁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朱辉,丁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朱辉,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可梅,女,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朱辉、丁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华借款本金452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82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4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3日起,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12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80元由被告朱辉、丁可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朱辉、丁可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朱辉有房产一处(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车辆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