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吕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亮,吕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第三中学教师,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吕嵩,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图们市月晴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师,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申请执行吕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图执字第548号结案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亮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嵩的工资账户和房屋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张永亮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吕嵩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