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绪冬、王继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冬,王继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冬被执行人王继秋本院在执行王绪冬与王继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刘 晖���理审判员雷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