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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宏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安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宏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安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宏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庆淄路西、胶王路北。法定代表人:武登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安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新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宏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安畅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宏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