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尹艳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尹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尹艳元,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县龙兴镇荣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尹艳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龙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