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克利巴特尔与恩克那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克利巴特尔,恩克那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青克利巴特尔,男,蒙古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系杭锦旗文化局文物管理所职工。被执行人:恩克那顺,男,蒙古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系杭锦旗文化局文物管理所职工。本院在执行青克利巴特尔与恩克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执1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