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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建良与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良,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302号原告:杨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生,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杨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良与被告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雯 搜索“”